曝光 | 天津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今天(7月20日),天津市文化旅游局公布天津市“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2026年第二批)。

为持续深化“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发挥案例警示作用,近期全市文化和旅游系统和交通运输部门查处了一批严重侵害游客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件。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广泛普法,持续强化震慑效应,切实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游客安心出游,推动天津旅游环境持续优化,助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
无资质组织境外研学旅游
天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对外宣传“2025新加坡冬令营”境外研学旅游产品,开展出境旅游招徕,组织开展境外旅游活动,并收取游客旅游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
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20日、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其已主动退还的违法所得不再予以追缴),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万某某、张某均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当前旅游市场研学游、境外冬夏令营监管重点,整治借研学名义开展无资质出境旅游突出问题,有力遏制各类研学旅游违法违规乱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主动退赔、积极整改的企业依法从轻裁量,既严守旅游市场资质准入底线,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秩序,又体现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理念,维护我市旅游市场营商环境。
案例二
网络招徕且未签订旅游合同
天津某旅行社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招徕,组织游客前往青州市进行旅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
河西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直击线上短途旅游监管薄弱环节,针对网络招徕游客却不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查。旅游合同是界定行程、费用、权责的核心凭证,缺失易引发各类纠纷。本案明确通过网络渠道招徕游客仍须依法签订旅游合同,既压实旅行社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责任,切实保障游客消费维权基础,也督促旅行社完善线上业务操作流程,持续夯实旅游市场规范化运行根基。
案例三
无资质组织出境旅游且拒不缴纳质保金
天津某旅行社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旅游者前往境外旅游,且拒不改正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和未缴纳质保金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河西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980元、罚款30000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无资质经营出境旅游、拒不缴存质保金两类叠加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拒不配合整改、漠视监管要求的违规经营主体。案件清晰划定双重经营红线:
一是出境旅游业务必须取得经营许可,严禁无资质组织出境旅游活动;
二是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得规避拖延。
本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并追责直接负责人的行政处罚,释放从严整治出境旅游乱象、零容忍拒不整改行为的监管信号,既倒逼旅行社严格落实资质管理、质保金缴存双重法定责任,也有力震慑同类叠加违法经营行为,全面筑牢出境旅游市场经营底线,切实保障游客权益。
案例四
假冒旅行社名义开展旅行社业务
接旅行社举报,在滨海新区杭州道某底商有商户假冒其名义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周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假冒某旅行社人员从事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周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20元,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冒用正规旅行社名义无证经营的隐蔽黑社乱象,依托企业举报线索精准查处线下无资质人员假冒旅行社揽客经营行为。本案明确,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假借正规旅行社品牌身份招揽游客,属于典型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双重侵害正规旅行社品牌商誉与游客消费权益。通过依法对其行政处罚,有力打击线下无资质黑中介冒用品牌违规经营的灰色链条,一方面警示市场主体不得冒用正规文旅企业名义从事旅游业务,另一方面引导正规旅行社建立品牌维权举报机制,同时提醒广大游客核验经营主体资质,防范假冒从业人员虚假收客、卷款失联等风险。
案例五
科技公司无证组织旅游
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宣传公司业务,吸引公司会员进一步在公司开展投资活动,以服务客户为噱头,在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公司会员开展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其作出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胜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各类科技公司、商贸企业以会员活动、客户答谢、团建福利为名,无证开展规模化组团旅游的隐形违法行为日益增多,此类隐蔽性违法经营行为游离于常规监管之外,扰乱公平有序的文旅市场竞争秩序。本案针对非旅游企业跨界违规经营旅游业务开展精准执法,依法对企业及直接主管人员双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双管齐下,充分体现了旅游执法部门严查隐形违法、整治行业乱象、规范全域旅游市场的坚定决心,对同类隐蔽性、变相性无证经营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案例六
津黑跨省联动查处异地旅游包车多项违法案
天津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跨省联勤联动机制,办结两地首例异地客运包车违法案件。黑龙江克东县交通执法部门查获一辆津籍旅游包车,发现其长期跨省营运、假借包车名义变相经营省际班线,且存在超越许可经营和擅自改装车辆两类重大违法行为。两地通过实时执法联动,黑龙江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处罚驾驶员并移送案卷;天津红桥支队随即开展源头倒查,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出其驾驶员管控和车辆安检等问题,下达整改要求,企业签订承诺书并完善管理制度。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异地查处、属地溯源、闭环整改”全链条模式,有效破解异地客运车辆“路面易查、源头难管”的监管难题。跨省执法协作实现违法车辆、驾驶员、责任企业一体化追责,既快速处置路面违法,又深挖企业安全漏洞,对跨省违规包车、变相班线营运、车辆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倒逼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道路客运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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