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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时间:2017-07-18信息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点击:1259次 【字体:

国卫规划函〔2017257

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旅游委(局)、中医药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促进健康服务和旅游融合,推动健康旅游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健康服务和旅游需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就开展第一批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地名单

在地方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综合平衡,同意天津健康产业园、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上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江苏泰州市姜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安徽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山东青岛市崂山湾国际生态健康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广西桂林市、海南三亚市、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贵州遵义市桃花江作为第一批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开展创建工作。

二、主要任务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根据示范基地创建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以体制机制创新激发新活力,依托特色健康服务和旅游环境开发服务新业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建设各具特色的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形成特定而稳固的客户群体,探索总结多类型、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为我国健康旅游发展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要完善基地基础设施,加强基地“七通一平”建设,做好基地内外交通衔接,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海绵型基础设施和公园绿地建设以及生态修复。要加强基地健康服务设施建设,建设高端医疗、中医药特色、康复疗养、休闲养生等服务机构,推动建设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促进共用共享。

三、政策措施

(一)推动社会办医政策落地。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社会办医的有关政策,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为医疗机构申办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加强健康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针对健康服务机构、旅游服务机构等相关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语言培训。完善执业注册方式,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技术及服务人才有序流动的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

(三)先行先试有关政策措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积极支持示范基地建设,优先在基地部署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的改革试点,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示范基地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建议后,对经核实确属国内不能生产或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医疗器械,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以进口暂定税率的方式在全国适当降低进口关税税率问题。为外国公民入境长期就医提供签证便利。根据基地建设实际,合理安排基地所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基地利用多种融资渠道吸引社会投资。支持境内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原则投资养老实体和医疗机构。对于示范基地在试点政策措施方面的个性化需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要加快建立省级推进机制,加强对本省(区、市)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示范基地所在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建设工作。

(二)坚持改革创新。各省(区、市)要推进“放管服”等改革,制订配套政策措施,支持示范基地大胆探索,简化审批程序,推进一站受理、并联审批。示范基地所在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地方实际,勇于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制订出台有突破、可操作的具体措施,率先出成绩、出经验。同时,要注意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三)细化任务方案。各省(区、市)要根据《指导意见》,指导督促示范基地所在地落实工作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各示范基地要根据《指导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细化分解分阶段重点建设任务,明确建设目标,制订施工图时间表,加快推进基地建设。

(四)强化总结评估。各示范基地要不断提炼示范建设成果和经验。2017年、2018年底前,省级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分别总结示范基地建设的工作进展和经验成果,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局。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示范基地的奖惩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体系,适时组织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1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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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规划与信息司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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